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 05- 11 信息来源: 督导科 字体:[ ]

温政教督〔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为完善教育督导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促进教育督导专家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浙江省省督学聘任办法》,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起草了《温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后,现正式印发给各县(市、区),请在温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温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督学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浙江省省督学聘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督学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督学应当由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评价、教育后勤财务、教育装备技术等业务专长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督学在市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为市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市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政策法规,熟悉教育督导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及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聘任市督学以在职为主,以离任人员或退休人员为辅,退休人员起始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第八条 市督学一般从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熟悉教育工作的党政机关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员;

(二)中小学名校长、名教师;

(三)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教育科研人员;

(四)具有丰富经验的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领导及精通业务的督导干部;

(五)退休的具有中小学高级职称专业人员。

第九条 市督学聘任程序:

(一)市教育督导室根据实际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推荐市督学的专业分类要求和人数;

(二)有关单位根据任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的市督学人选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温州市督学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教育督导室;

(三)市教育督导室审查推荐人员,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人选,由市教育督导室正式聘任,并颁发督学证;

第十条 市督学聘期为三年,一般连续聘期不超过三届。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市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市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责;

(二)撰写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参与教育督导政策、文件的制定;

(四)对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并接受相关培训;

(六)承办市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调阅、复制、核查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督促被督导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就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他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市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市督学专长和工作需要组织市督学参加专项督导和调研。

第十四条 市教育督导室每年不定期召开市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市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市督学进行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

第十六条 市督学在督导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市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如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市督学工资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市教育督导室根据市督学参加督导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给予适当交通和误餐补助。

第十九条  市督学在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活动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聘手续。

第二十条 市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不履行市督学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教育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市督学时,应当向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督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温州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2014〕19号同时废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