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水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5/2022-20854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文号:
  • 乐水政发〔2022〕34号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8-2022-0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工作,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资金(中央、浙江省、温州市财政补助)和乐清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我市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和一般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水利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水利资金,监督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度任务和资金计划,申报水利资金年度预算,做好项目储备、分解落实上级任务、提出水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或本部门水利建设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检查、监督和资金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负责项目报批、组织实施,做好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权限编制管护方案和经费预算,向市水利局、财政局申报,并做好工程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资金支持对象为重大项目建设、一般水利项目建设、水利专项行动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防洪排涝工程、主要河道(溪流)干堤治理、新(扩)建与加固改造小(一)型以上水库、新建与加固一线标准海塘、新(扩)建与加固改造中型以上水闸(泵站)、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水环境修复与治理、重要水源地保护等工程;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山塘、堰坝、海塘、水闸、泵站等建设及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流域)治理、河道整治、高效节水、水土流失治理、水电生态治理、水文站网等小型水利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河道保洁、水旱灾害防御体系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水利专项规划编审、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研究开展以及列入市以上试点工作等其他管理任务。

水利专项行动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专项水利建设行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安排建设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一般水利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补助标准在每年度投资计划文件中明确,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 水利管理经费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和工程类别、等级和考核结果等分类进行分配。市管水利工程管护方案及其经费预算由运行管理单位编制,经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预算,经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预算资金,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管护经费纳入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属于项目性质维修和大修的,按照一般水利项目管理程序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上级下达的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水利局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任务及绩效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报下达资金、任务上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一般水利项目资金下达:造价60万元以下的工程,完(竣)工验收决算后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造价6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按进度30%、70%进行分批预拨补助资金,完(竣)工验收决算后按补助标准下达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管水利工程的水利管理经费按照批准预算按实核报,除市管水利工程外,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按核定费用、补助政策,由市财政、市水利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一般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材料予以支付,实行转账支付。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项目完(竣)工验收后办理决算。工程造价60万元以上的,决算由市水利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价,由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四条  水利管理经费只用于承担公益性任务水利工程管护,其他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自行落实。水利管理经费在规定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并建立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重大水利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一般水利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前提下,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分配使用,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十六条  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规范安全,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进度。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资金分配应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工作,应加强督查和绩效考核;重大水利项目资金支付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工程决算委托第三方审价,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审定。一般水利项目资金支付由乡镇(街道)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进行抽查,工程决算由市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审价,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审定。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项目管护,市水利局对水利项目管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水利管护经费分配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在各类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建设单位列入信用管理体系,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进行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各类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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