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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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做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温环乐罚撤〔2022〕1号),2022年4月24日执法人员进行直接送达,但当事人加工场已停止生产;到当事人确认书送达地址点,但查无此人,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进行邮寄送达到当事人身份证地址,当事人电话停机,由傅启康(身份证号52212819*******511)代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温环乐罚撤〔2022〕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温环乐罚撤〔2022〕1号 当事人:罗力铭 男 汉族 贵州省湄潭县人 身份证号码:52212819*******539 身份证地址:贵州省湄潭县复兴镇七里坝村双石组**号 工场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湖西村 我局2021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1〕14号),由于其《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0〕119号)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瑕疵,未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我局主动纠正,现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1〕14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