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余彩英建房用地批复的批复
|
|
1997年3月19日,乐清市黄华镇人民政府向黄华岐头一村村民余彩英补办建房用地批复黄政土字补(1997)213号,批准余彩英个人建房用地153.3m2,现土地坐落在柳市镇岐头一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李三红拼墙、南至路、西至朱晓周拼墙、北至路。 因余彩英补办建房用地批复黄政土字补(1997)213号批准用地面积153.3m2,与1997年7月办理的宅基地批准书面积四至相重叠。因其本人土地报批登记重复无法登记不动产证,现申请注销余彩英补办建房用地批复黄政土字补(1997)213号。根据个人申请,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乐清农业农村局授权同意简易程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余彩英补办建房用地批复黄政土字补(1997)213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