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南飞豹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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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乐清市柳市人民政府向柳市镇南宅村村民南飞豹核发农宅字3303821142021817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南飞豹个人建房用地181.56平方米,土地坐落在柳市镇南宅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郑胜强屋共墙、北至空地。 南飞豹核发农宅字3303821142021817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181.56平方米,因现审批地基位置与实际建设位置不相符,房屋不能成排致西侧房屋人员反应较大,现申请注销,再重新报批。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乐清农业农村局同意简易程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南飞豹核发农宅字3303821142021817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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