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叶选曹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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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柳市镇下渎朱村村民叶选曹核发乐清市[2014]农建字第2514号《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叶选曹个人建房用地120平方米,土地坐落在柳市镇下渎朱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规划基合墙、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路。 叶选曹核发乐清市[2014]农建字第2514号《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因选址问题,房屋一直未建,现申请注销,再重新报批。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乐清农业农村局同意简易程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叶选曹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清市[2014]农建字第2514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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