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 06- 17 15 : 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社区郑建友,于2019年11月8日取得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乐清市〔2019〕农建字第3069号),取得坐落于石帆街道朴湖社区的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面积93.00平方米,于2021年2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21-0382F0053号),批准将上述用地上新建个人住宅贰间局部伍层,占地面积93.00平方米,建筑面积467.75平方米。郑建友于2019年12月开始动工新建,2021年10月结顶,现状贰间伍层加楼梯间,混合结构,有打桩,使用自拌砼,有电梯;位于石帆街道朴湖社区,东至郑光娒屋拼墙;南至繁荣路;西至通风巷;北至空地。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石帆街道朴湖社区郑建友所建房屋不属于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该建筑不符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2021年11月13日,温州中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面积测量报告》,现状与审批位置对比,无违法占地面积,现状占地面积9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49.64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86.53平方米(二层部分10.77平方米、三层部分10.77平方米、四层部分10.77平方米,五层部分30.72平方米、楼梯间加电梯井整体23.50平方米)。

2022年5月30日,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建友房屋局部拆除影响可行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ZHJD(WZ)2200205)评估结论显示:1.房屋二至四层共违建32.31平方米,可拆除面积24.81平方米,不可拆除部分面积7.50平方米;2房屋五层共违建30.72平方米,可拆除面积8.27平方米,不可拆除部分面积22.45平方米;3房屋顶层楼梯间共违建面积为23.50平方米,不可拆除部分面积23.50平方米。共计可拆除面积33.08平方米,不可拆除部分面积53.45平方米。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乐清市朴湖社区郑建友房屋的二至五层南侧违法建筑面积33.08平方米应当实施拆除,二层至五层北侧和顶层违法建筑面积53.45平方米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利害相关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相关认定意见将上报乐清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公示期限: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30日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西路60号

监督电话:61887915


附件:1.拆除影响评估报告

          2.郑建友房屋平面布置示意图

          3.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7日        

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石帆街道朴湖社区郑建友).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