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5/2022-21308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文号:
  • 乐水政发〔2022〕38号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8-2022-0002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乐清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乐清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包括住宅小区)、公共机构、灌区、农业园区、服务业、节水基地等单位,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管理的其他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区别于财政拨款)进行工程改造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效益奖、节水建设奖等三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由市水利局审核,并给予规定数额的奖金或补助。

第五条 奖励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获得国家级、省级及温州市级荣誉称号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其中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示范)”等省级节水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8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节水”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6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温州市级节水”荣誉称号的单位,按照4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单个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不累加。

(二)节水效益奖: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通过开展节水创新(如合同节水等)等措施取得显著节水效益的,授予节水效益奖。根据单位原年用水量及节约效益水量,按照3~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如下表:

(节约效益水量指单位在相同生产生活规模条件下,通过节水创新实际用水量比达标前三年实际平均用水量降低比例。)

原年用水量

节约效益水量

奖励标准

2—5万立方(含2万立方)

10%—20%的

3万

20%以上(含20%)

5万

5—10万立方(含5万立方)

10%—20%的

5万

20%以上(含20%)

8万

10万立方以上(含10万立方)

10%—20%的

5万

20%以上(含20%)

10万

(三)节水建设奖:单位根据有关节水规定和规划,积极投入资金建设节水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授予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实际投入用于节水器具改造或水平衡测试的费用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获得上级部门荣誉称号的相关文件,小区获得节水先进奖的按谁申报谁受益进行奖励。

第七条 申报节水效益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节水证明等材料。

(二)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工程验收等材料。

第八条 申报节水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发票和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水平衡报告或改造成果等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市水利局将对申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将取消其今后3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奖励金。

第十条 由市水利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获评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给予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财农〔20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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