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4/2022-245889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文号:
  • 乐教幼〔2022〕10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4-2022-0002

各学区,各幼儿园:

现将《乐清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


乐清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公益普惠、布局合理、资源充足、质量保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2018〕7号)和“省、温州市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我市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

第三条  普惠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每年年检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收费合理规范。收费项目符合规定,并执行“先公示后收费”规定,保教费标准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2倍,伙食费、代管费标准等同于公办幼儿园。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有关规定开展保育教育工作,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相关标准。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普惠园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公用经费补助。市财政给予普惠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核定。

(二)开展师资培训。普惠园的专任教师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师资培训政策。

(三)税费扶持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普惠园税费优待政策。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民办幼儿园,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经审核通过的普惠园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将无异议的普惠园名单报请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在乐清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等官方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条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认定后,普惠园应在幼儿园大门外醒目位置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历年普惠园年度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经费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普惠园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将财政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第九条 普惠园应设立专用科目,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普惠园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普惠园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发、全额停拨或追回财政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民办园年检不合格或普惠园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停止相应年度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普惠园自愿退出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乐教幼〔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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