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1285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2〕3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效益,切实防范专项债券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26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工作方案》(财预〔2021〕1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函〔2022〕4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  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项目储备申报、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建设运营、收益归集、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发改局负责债券项目储备、债券项目建设进度推进及监管责任;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专项债券举借、拨付与偿还及债券归口监督。

第二章  债券项目储备

第六条  建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库、筛选库、执行库”三级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更新、梯度推进、滚动管理。

(一)基础库。用于专项债券项目基础储备,所有取得立项赋码、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进入基础库。

(二)筛选库。用于专项债券项目重点储备,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规定的申请发债项目从基础库转入筛选库。

(三)执行库。用于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根据新增专项债券额度,从筛选库中挑选拟发债项目转入执行库。

专项债券基础库由市发改局负责维护和管理。专项债券筛选库、执行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街、功能区等项目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政策,认真梳理、积极谋划需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有一定收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将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符合专项债券投放领域的,市发改局将其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库。

基础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符合专项债券发行要求、已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可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项目,市财政局可以从市发改局专项债券基础库挑选进入筛选库,作为重点储备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初步方案。

项目有主管部门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债券项目申报窗口期安排,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债券需求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筛选库提出当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形成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清单,市发改局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上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债券需求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初次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从筛选库内选择,发行成功的纳入执行库管理。后续发行专项债券从执行库内选择。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

第十二条  原则上实行从基础库到筛选库的项目进阶储备。因条件变化,对不符合专项债券发债规定或无债券资金需求的项目,及时办理筛选库清理退库。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开展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进入执行库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债券申报与发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及项目单位提出的当年专项债券需求申请,做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项目周期、项目进度、急迫程度等因素,提出当年专项债券需求额度,并对项目信息、债券需求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材料,牵头做好债券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收益和融资平衡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对于专项债券项目债券存续期内未完全实现项目收益的,可按再融资债券政策申请发行再融资债券。

第四章  债券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尽快用于项目建设,尽早发挥债券使用效益。预算拟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纳入执行库并符合发行要求,库款允许的条件下,在债券资金未发行到位前允许先行调度库款垫付,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应与市财政局签订《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及后续管理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设立单独账户专账核算债券资金收支,确保债券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债券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债券确定的用途及时支付债券资金,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除特殊情况另行规定外,债券资金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完毕。

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债券资金,市财政局经查实后可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单位及项目主管单位的其他财政绩效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及相关凭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定期或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债券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债务举借、还本付息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发行兑付、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应当足额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专项债券收入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和项目收入安排的支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决算规定,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情况。 

第六章  债券项目建设运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总工期要求制定进度计划和质量保障措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提供合格工程产品,形成项目对应实物资产并按时投入运营。

第二十九条  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对应资产的管理,按规定进行债券项目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

不得将专项债券项目资产与单位自有资产混同。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债券项目资产、权益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等。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设定的资产运营方式进行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水平,严控运营成本,确保实现项目收益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监管,对项目实际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形进行预警,督促项目单位优化运营方案,压缩成本,提高项目收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项目运营情况等,及时足额归集项目收益,不得将债券项目收入挪为他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收益归集责任。市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收益进行评估。

第七章  债券还本付息

第三十二条  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市财政局上缴归集的项目收益,收益来源包含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对项目收益无法按时实现或少实现的,由项目单位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延缓缴纳项目收益。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债务结构、期限、利率等债务信息,制定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对专项债务还本付息通过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建立专项债券项目产出和效益等评价。对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无法按时实现的或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资产处置、统筹经营收益、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筹集偿债资金。

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无法按时实现的,市财政局可以相应扣减项目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用于债券还本付息。涉及财政体制结算的项目单位,可通过财政体制直接扣减相应资金用于归还债券本息。

第八章  绩效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对债券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做好债券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涉及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债券的到期信息等情况做好规划管理和土地出让计划,确保土地用途不变、土地出让安排与债券还本付息时间相匹配。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债券资金使用、项目收益归集上缴等情况开展检查。对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债券资金,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慢,项目收益归集上缴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等规定,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部门规 定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该条款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2〕3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