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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2-21123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2〕3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事发地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市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建立乐清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负责指挥和部署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人武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铁路建设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银保监组、市电信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武警中队等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2  市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新闻发布;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各项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实施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技术培训,参加专业抢险、群众营救、人员及物资转移等重要任务;协调驻军、武警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维护抢险救灾秩序、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等相关保障工作。

市经信局: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乡镇(街道)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市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负责提供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因抢险救灾需要采伐、清理林木等工作;组织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管;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协助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运营及在建公路水路建设管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防治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负责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修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药品储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指导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铁路建设中心:负责灾区受损铁路的抢修,协调保障救灾救援物资的铁路运输。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派出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抢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银保监组:负责推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组织修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市武警中队:负责协调、指挥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排险工程。

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以及治安保障、灾民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局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5  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4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1.3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气象、水文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监测设施的共建共享。

4.1.4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本区域的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2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传送;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4.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传送;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必要时派遣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村(社区)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街道)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1.3  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制避险疏散。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督促预警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掌握灾(险)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险)情、应急处置情况,并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

①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②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③根据需要,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④根据需要,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预备役营、市武警中队、驻乐部队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⑤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

⑥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⑦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⑧组织开展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加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①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温州市政府、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②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监测预警工作;

③根据需要,请求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④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在I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时刻关注雨情、水情,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

①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②根据需要,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预备役营、市武警中队、驻乐部队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

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⑥紧急调拨生活求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有基本生活。

5.3.4  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乡镇(街道)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根据需要,请求省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预备役营、市武警中队、驻乐部队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

(6)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7)紧急调拨生活求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有基本生活。

5.4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终止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告按规定上报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 恢复重建

市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驻乐部队、市有关单位以及市政府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7.2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装备的供应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7.5 技术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乡镇(街道)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乡镇(街道)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并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3日印发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乐政办〔2018〕57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2〕35号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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