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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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乐市监企撤字〔2022〕第1号
当事人: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95561650;成立日期:1999年9月3日;经营地址: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长乐路30号;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高低压电器及配件、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五金件、塑料件、灯具配件、电线电缆附件、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制造、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何江鸿;联系电话:13968773339。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接到何江鸿投诉:其本人对2018年11月12日被登记为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要求撤销2018年11月12日被登记为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的备案登记。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该冒名登记事项予以公示。 经查,何江鸿表示2018年11月王旭平向其借用身份证去开房,王旭平取得身份证后未经其同意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何江鸿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材料均非其本人签字,其本人于2021年10月被限制高消费才得知自己是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冒名登记情况予以公示,并于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长乐路30号”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在该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多次拨打王旭平联系电话13968773339及13587458873均无法联系到王旭平,于2021年12月17日及2022年1月12日两次向其手机号发送短信,并通过EMS向当事人经营地址“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长乐路30号”向王旭平寄送询问通知书(乐市监(柳)询通〔2021〕1217号和乐市监(柳)询通〔2022〕112号),王旭平一直未配合我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2022年3月29日我局通过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询问通知书,要求王旭平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9时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至今未到场接受询问。 2018年11月12日当事人登记信息变更时提供的材料中“何江鸿”签字共两处,分别在《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和《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聘任书》执行董事(签字)处。2022年3月21日我局收到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政)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中显示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处“何江鸿”签名和《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聘任书》执行董事(签字)处“何江鸿”签名不是何江鸿本人所签。 另经查询,何江鸿因《乐清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浙0382执1122号》被限制消费,王旭平在2018年11月12日前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事人2018年11月12日变更情况如下: 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旭平,变更后为何江鸿。 原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当事人2018年11月12日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1、出资方式备案:备案前王旭平出资额312万,黄忠虎出资额208万;备案后王旭平出资额520万。 2、出资比例备案:备案前王旭平出资比例60%,黄忠虎出资比例40%;备案后王旭平出资比例100%。 3、出资日期备案:备案前无出资日期;备案后王旭平出资日期2010-10-12。 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备案前王旭平为执行董事,黄忠虎为监事;备案后何江鸿为执行董事及经理,胡少莲为监事。 5、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备案:原联络员为陈宣婷,财务负责人为王旭平;备案后联络员及财务负责人均为王旭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何江鸿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1年12月6日对何江鸿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案件部分事实。 证据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及乐清市人民政府网公示情况,证明冒名登记情况已公示45日。 证据五:《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政)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千麦律政所[2022]文鉴字第13号)》1份,证明相关签名非何江鸿本人所签。 2022年6月9日,本局通过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乐市监(撤)听告〔20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2018年11月12日当事人公司登记信息变更时提交的登记材料中“何江鸿”签字处均不是本人所签,王旭平一直未配合我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且在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冒名登记情况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2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的备案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公司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