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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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发〔201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镇(街道、国有林场)、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须向市林业局申请,在市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在各分项指标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共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十二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市林业局可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镇(街道、国有林场)年木材生产计划进行适时调整。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各镇(街道、国有林场)应按省有关规定确定毛竹采伐年度计划,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镇(街道、国有林场),市林业局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市林业局统一掌握使用;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市林业局可在市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 各镇(街道、国有林场)、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4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乐清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 件
主题词:林业 森林 限额△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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