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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 08- 25 09 : 12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乐清市城东滨港餐饮店:

因乐清市城东滨港餐饮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我局对你店采取的财物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期限已到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但我们一直与你无法正常联系、邮寄相关执法文书也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你公告送达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解强字〔2022〕72号),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乐市监解强字〔2022〕72号

乐清市城东滨港餐饮店

本局于2022年05月18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市监强〔2022〕72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并于 2022年06月17日作出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乐市监强延〔2022〕72 号), 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08月0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22年08月02日起对全部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72号 )]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人:卢昆,张如金  联系电话:0577-62566017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72号)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2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 2022)72号

上述内容经核对无误(手写确认):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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