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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本单位制定《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至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至9月3日。 联系方式:联系人:黄丰华,联系电话:15158579777,电子邮箱:16936246@qq.com。 附件:《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 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 2022年8月4日 附件 乐清市滨江新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意见征求稿 为保障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乐清市滨江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条 实施主体 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指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三条拆迁补偿原则 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由相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按照可以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残值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一律按照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认定。 第四条 评估规定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拆迁人房屋建筑物残值做出评定,参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线性工程房屋征收重置基准参考价的通知》(乐政发〔2016〕21号)执行。 第二章 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拆迁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化、乐清市域商品房房票和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对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及其他特殊用房等拆迁补偿事项,由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属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六条建筑面积置换标准 (一)四层以下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二) 五层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三)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所、猪舍、柴基等)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四)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实际存在且目前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指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进行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0.7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权益金额=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基准价+房屋建筑物残值;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拆除的,给予奖励应置换建筑面积的15%(违法建筑认定部分不予奖励),逾期未签约腾空的不予奖励。 (二)安置面积=应置换建筑面积+按期签约奖励; (三)应置换建筑面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筑面积置换标准计算; (四)货币化安置基准价。由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地理位置、土地价值、相邻区域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为4900元/㎡(待定)。 第八条 乐清市域商品房房票安置 乐清市域商品房房票可购买乐清市范围内政府商定房源。 (一)乐清市域商品房房票金额=货币化权益金额+市域商品房房票奖励; (二)市域商品房房票奖励=货币化权益金额×25%; (三)乐清市域商品房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24个月,逾期取消房票安置奖励后予以变现。 第九条 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安置 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仅限于购买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以安置为目的建设的商品房。 (一)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金额=货币化权益金额+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奖励; (二)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奖励=货币化权益金额×10%; (三)价格确定。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购置均价=10400元/㎡(待定); 购置均价:土地费用、建安费、工程其他费用、账务费用、规费、管理费、税金、公建配套建设费、物业维修基金等除房产契税外一切费用; (四)套型面积。商品房套型:89㎡、120㎡、140㎡、160㎡四种; (五)分套要求。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明确分套意向,如果不明确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确定分套方案。不足最小套型的多余面积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结算; (六)地下停车位。按8万元/个(待定)的标准每套限购一个,按期签约的可半价购买; (七)交房事项。被拆迁人收到交房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逾期由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取消前期签约奖励后予以变现。 第十条 房票使用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被拆迁人不得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二)自出票之日起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货币化权益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按房票结算时间一次性发放利息; (三)购房后剩余部分房票金额及其他未尽事宜按《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搬迁补偿费 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下列规定分档给予补偿: (一)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 (二)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 (三)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被拆迁人过渡时间内自行安排周转用房; (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和乐清市市域商品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12个月,补偿标准10元/月•㎡; (三)被拆迁人选择乐清市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房票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10元/月•㎡。从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商品房交付之日止,按月计算按年支付。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为唯一住房、单间四层及以下、住户人口5人及以上(以户口本为准)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购买柳白片区的康居工程等保障性住房,购买面积标准不超过人均40㎡;对低保无房户,可申请滨江新区定向回购商品房邻里中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屋产权证明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取得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
征集调查结果:
http://www.yueqing.gov.cn/art/2022/9/19/art_1683457_59209599.html
征集部门: 乐清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 | 发布日期: 2022-08-04 18:00:11 | 截止日期: 2022-09-03 18: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