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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2-21683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24号)

发布日期: 2022- 09- 21 17 : 00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前去被申请人处要求查询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调查成果,但是被申请人以推诿敷衍的态度不予申请人查询,并出具了不予查询告知书。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查询权。请求撤销《不予查询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给予查询,裁定被申请人不予查询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档案室,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查询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的土地登记信息,并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之规定提交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向申请人作出了说明。因申请人未能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不予查询,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不予查询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查询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不予查询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黄某繁到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查询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的土地登记信息,并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和身份证。当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予查询告知书》,认定黄某繁以利害关系人为由申请查询不动产,但未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以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不予查询。黄某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不予查询告知书、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因申请人未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不予查询并作出《不予查询告知书》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查询告知书》引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却表述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上述表述不规范,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申请人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给予查询、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查询告知书》违法,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查询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日 

乐政复决字〔2021〕1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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