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2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27号) |
被申请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励明,局长。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自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调差后退休金16250元,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3月在乐清市柳市镇某巷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因养老金工龄的年限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标准请求,2021年7月被申请人调整了申请人的工龄,并据此提高了申请人退休金待遇,退休金每月增加了580.37元。但申请人退休至退休金调整时这期间的差额部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补发。请求补发申请人自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调差后退休金16250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的职能单位为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被申请人不具有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补发自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调差后的退休金16250元,应当向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周某英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