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88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88号)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水利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里瑞巷2号。 法定代表人:徐宽宝,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年水利(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2月19日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第七、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共同组织编制供水规划单位,供水(自来水管网改造)建设的规划设计编制方案(包括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及对项目规划的审核都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处是留有存档的,都是真实存在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年水利(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是根据哪部法律来进行改造工程的”的内容,实质上属于询问,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的政府信息。关于“乐清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某村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乐清市政府年度方案,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市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各项审查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内容,根据内容描述,显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并无不当。关于“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工程概算清单表,工程规划编制方案及批复,工程招投标方案及中标单位的资质材料,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应管道阀门配件的供应商名单及供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包括发票、付款凭证)”内容,因上述工程系由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可能制作上述信息的单位了解,并无不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年水利(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4日,黄某繁向乐清市水利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乐清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某村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乐清市政府年度计划方案,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各项审查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根据哪部法律来进行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工程概算清单表,工程规划编制方案及批复,工程招投标方案及中标单位的资质材料,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应管道阀门配件的供应商名单及供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包括发票、付款凭证)。”当日,乐清市水利局受理黄某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2月16日,乐清市水利局作出2021年水利(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黄某繁“关于你申请要求公开‘是根据哪部法律来进行改造工程的’,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特此告知。关于你申请要求公开的‘关于乐清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某村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乐清市政府年度方案,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各项审查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本单位未有参与或实施相关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你向乐清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作进一步了解,特向你告知。关于你要求公开的‘(前述工程)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工程概算清单表,工程规划编制方案及批复,工程招投标方案及中标单位的资质材料,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应管道阀门配件的供应商名单及供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包括发票、付款凭证)’,本单位未有参与或实施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议你向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下属单位供水集团(联系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丹清路3号)作进一步了解,特向你告知。”黄某繁不服,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是根据哪部法律来进行改造工程的”的公开事项,不符合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人认定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工作,同时具有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和审批农村供水实施方案的职责。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自己未制作或保存,被申请人认定自己未参与或实施相关工程,建议申请人向其他单位申请政府信息,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乐清市水利局作出的2021年水利(答)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乐清市水利局在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