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200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200号)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薛凯,局长。 参加听证负责人:徐其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胡聪,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年(答)第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基础项目(自来水管网改造)建设的规划设计编制方案(包括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及对项目规划的审核都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处是留有存档的,都是真实存在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年(答)第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单位负责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申请人,无法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向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申请公开。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因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继续承接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市政项目,市政项目信息由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公开。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1年(答)第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4日,黄某繁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乐清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某村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乐清市政府年度计划方案,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各项审查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根据哪部法律来进行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工程概算清单表,工程规划编制方案及批复,工程招投标方案及中标单位的资质材料,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应管道阀门配件的供应商名单及供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包括发票、付款凭证)。”当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黄某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2月17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21年(答)第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答复黄某繁“你申请‘关于乐清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某村给水管网改造工程)的乐清市政府年度计划方案,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各项审查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根据哪部法律来进行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工程概算清单表,工程规划编制方案及批复,工程招投标方案及中标单位的资质材料,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供应管道阀门配件的供应商名单及供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包括发票、付款凭证)’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单位无法公开。并告知你向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申请公开。”黄某繁不服,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以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继续承接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为由,认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但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履行相应的职责,其既不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亦非派出机构,更非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职责,因此,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而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的职责,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向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21年(答)第0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责令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