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5号)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住所: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南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永,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发(2008) 36号文件、《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20) 16号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改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承包土地合同的管理等事项都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被申请人处是留有存档,是真实存在的。基于被申请人存在多次违法行政,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并严重损坏了党和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良好执法形象,其情节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请求复议机关以开听证会的方式来启动各党政机关联合监督制约程序,将党和国家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效落实到位。综上,请求撤销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按申请人申请信息予以公开,并裁决被申请人未公开部分信息的行政乱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某村199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某村并未将其与村集体组织成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由被申请人备案存档保存,故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二)关于“某村199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虽交由被申请人备案存档,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经营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该项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其他村民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法征询了部分村民的意见,均不同意公开且理由充分。故该项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三)关于“某村基本农田分布图、边界确认图”、“承包权证号为 330323046526 浙农包(乐)字第411277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承包权证号为: 330323046488 浙农包(乐)字第411239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等事项,依法属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已依法予以告知。综上,请求维持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5日,黄某繁向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白象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某村1990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某村基本农田分布图、边界确认图;3.承包权证号为330323046526浙农包(乐)字第411277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4.承包权证号为:330323046488浙农包(乐)字第411239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同年12月6日,北白象镇政府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黄某繁对其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年12月20日,北白象镇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就黄某繁要求公开“某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向黄某中等20名某村村民(非全村村民)征求意见,该20名村民表示不同意公开。同年12月28日,北白象镇政府机关综合档案室出具情况说明称:“经核实,北白象镇机关综合档案室未保存‘某村199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及其相关资料。”同月31日,北白象镇政府作出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不同的事项,本机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告知如下:某村第一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施行,至1999年底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某村并未将其与村集体组织成员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由本机关备档保存。因此,您申请要求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而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虽然交由本机构备档,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后对承包土地享有经营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同时您要求对此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第三方涉及人数众多,本机构咨询了部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本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公开。关于您的祖父辈的土地承包合同,本机构给予您答复的同时,一并向您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二、您要求公开的‘某村基本农田分布图、边界确认图’以及您户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330323046526 浙农包(乐)字第411277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和‘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330323046488 浙农包(乐)字第411239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等事项,依法属于可以向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本机构在给予您答复的同时,一并向您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北白象镇政府向黄某繁提供了黄某钿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某村基本农田分布图及行政参考界线、黄某钿和黄某新的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黄某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黄某繁在复议期间明确其要求公开的“某村1990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系针对承包权证(330323046526浙农包(乐)字第411277号,户主为黄某新)和承包权证(330323046488浙农包(乐)字第411239号,户主为黄某钿)的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黄某繁系黄某钿之子,系黄某钿户的户内成员。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情况说明、送达回证、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分为4类: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提供了其机关综合档案室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经检索无法找到“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是“某村1990年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被申请人理解其为某村所有村民的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复议期间经申请人明确,其申请公开的系针对承包权证(330323046526浙农包(乐)字第411277号)和承包权证(330323046488浙农包(乐)字第411239号)的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户主分别为黄某钿、黄某新。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黄某钿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未公开黄某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民事合同,涉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申请人系黄某钿的户内成员,有权利了解其户的土地承包信息,被申请人直接向其公开黄某钿户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无不当。而被申请人未征询黄某新的意见,径行依据上述条文决定不予公开,则系程序违法;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村基本农田分布图、边界确认图”,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北白象镇大星捕捞队基本农田分布局部图及行政参考界线》,已履行信息公开义务;4.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承包权证号为330323046526浙农包(乐)字第411277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承包权证号为:330323046488浙农包(乐)字第411239号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等2项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称该2项信息属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已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内容和本机关向申请人调查所得,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是上述两个土地承包权证所对应的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审批表内容中未含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所在具体位置图。被申请人认定黄某钿的乐清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等同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项信息,径行答复已公开给申请人,系事实错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未公开部分信息的行政乱作为违法”之请求,已包含在撤销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请求内,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答)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