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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2-21692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 09- 22 14 : 4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钦,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乐资规函〔2021〕886号《关于黄某繁要求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中关于对某村的土地进行整治复垦的答复,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被破坏侵占的监督检查、土地复垦、土地整治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其对申请人村内已被破坏侵占的基本农田进行整治复垦并对村民(包括申请人)承包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进行确认都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事实依据,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及推诿敷衍渎职行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乐资规函〔2021〕886号《关于黄某繁要求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中第一段所称其未发现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中第一段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未发现村内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的现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要求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职申请书》,其中第一部分内容陈述“现关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侵占……现要求你单位对某村的土地进行整治复垦,将村民承包地的地块进行确认具体位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立即落实违法线索核查,经现场巡查和向申请人所在村了解,未发现该村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年12月7日答复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时未就所谓的“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侵占”提供基础线索材料及证据,未提供具体位置,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时同时载明申请人可将违法线索向被申请人提供以便进一步调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7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黄某繁邮寄的《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职申请书》,黄某繁称“本人是北白象镇某村村民,现关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侵占,造成村民的承包地无法确定具体位置,村民的基本农田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无法进行耕种,导致村民的农作物收成损失惨重。现要求你单位对某村的土地进行整治复垦,将村民承包地的地块进行确认具体位置。……”同年12月7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黄某繁要求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乐资规函〔2021〕886号),答复黄某繁“一、关于申请对某村的土地进行整治复垦。经实地核查,未发现村内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的现象,由于申请书中未记载具体位置,我局未能确定申请书中要求复垦的区域。如你有相关违法线索,可向北白象自然资源所(北白象东大街420号)移交。向村委了解得知,某村目前确股不确地,所承包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因此‘将村民承包的地块进行确认具体位置’的申请已超出我局职能范围,申请人可向村委会协商此事……”。黄某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职申请书、关于黄某繁要求履职申请书的答复、EMS国内特快专递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地块的具体位置应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合同予以约定,如对承包合同存在异议,申请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对承包地块具体位置进行确认的职责,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将村民承包的地块进行确认具体位置’的申请超出我局职能范围,申请人可向村委会协商此事”,并无不当。《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村存在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侵占的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对土地进行复垦,被申请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存在需要土地复垦的情形,对该土地复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被申请人称经现场巡查和向申请人所在村了解后,未发现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事项,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进行核实确认,径自答复申请人“未发现村内基本农田被大量破坏的现象”,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黄某繁要求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乐资规函〔2021〕886号)中“关于申请对某村的土地进行整治复垦”的答复,责令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乐政复决字〔2022〕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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