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2-21742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2〕78号

发布日期: 2022- 09- 29 16 : 10 浏览次数: 字体:[ ]

陈赛霞: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25,住所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河口埭交通南路**号。

陈赛霞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陈赛霞系浙江秋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022年3月搬入乐清市北白象镇项岙村,主要从事铝制产品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十大类金属制品业33第68小项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其他,你公司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22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已建有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是你公司建设项目存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就投入生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2年7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和车间的布局;

3.2022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就投入铝制产品生产的情况;

4.2022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和建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2022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手续、未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就投入生产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手机号码的情况;

7.乐清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图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2〕7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期限,并于2022年9月7日直接送达到你本人并签字。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三队(原北白象中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 26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