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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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腾辉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L3DJP78,法定代表人揭邦成,住所乐清市石帆街道青屿村。 乐清市腾辉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群众举报,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乐清市腾辉包装有限公司原位于乐清市石帆街道青屿村,于2022年5月搬入乐清市虹桥镇南村科技创新园A区1号三楼。2022年8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纸板箱印刷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8项纸制品制造的规定,你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但你单位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未经 “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于2022年5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印刷机2台、订箱机1台,设备投资总额为56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危废仓库及危废处置情况、四至和周边情况等; 3、2022年8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6张共6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设备布局、危废堆放情况等; 4、2022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未经 “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2页,证明你单位的设备投资总额;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送达的地址和接受电子送达手机号码; 7、小微危险废物一站式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已委托处置危险废物;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2〕50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已对你单位直接送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9、执法证复印件3份、采样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2〕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期限,并于2022年9月6日直接送达到你单位并签字。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经集体讨论,处罚款玖佰捌拾元人民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2〕50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现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整改情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处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零玖佰捌拾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二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