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4/2022-21744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2〕95号

发布日期: 2022- 09- 29 16 : 28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森楠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7YW8H,法定代表人彭良建,住所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

乐清市森楠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群众举报,我局于2022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乐清市森楠包装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主要从事纸板箱印刷制造,已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温环乐改备〔2020〕2235号),并通过自主验收。我局于2022年8月13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印刷工序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和废油墨桶)随意贮存在生产车间内,没有贮存在危险废物仓库,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2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四至和周边情况、危险废物贮存位置等;

3、2022年8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7张共7页,证明你单位设备布局、危险废物贮存情况等;

4、2022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5、温环乐改备〔2020〕2235号文件、验收报告主要内容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6、小微危险废物一站式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7、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送达的地址和接受电子送达手机号码;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2〕5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已对你单位直接送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9、2022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各1份,证明我局已组织复查,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2〕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期限,并于2022年9月6日直接送达到你单位并签字。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主动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16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乐责改〔2022〕53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持续时间、违法次数等因素,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二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