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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1- 12 14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提升我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建设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19日


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以下简称“设施建设”),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设施建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政策、制度、规划,以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各地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储备审核、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培训指导等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协同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开展日常监管。

第四条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设施建设遵循规划编制、项目储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兑付补贴、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进行全过程线上管理。

第六条  设施建设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时效、求好不求快的原则,不得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

 

第二章 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坚持分级布局、突出重点、上下衔接、成网配套、融合联动的原则,优先支持生鲜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合理集中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农村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和支撑体系。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浙江省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建设规划(2022—2027年)》。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立足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建设规划,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九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采取全年申报、定期审核、批次入库、及时清退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提出储备项目申请,经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入库储备。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需求摸底、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具体政策、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按规定时间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编制整县推进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支持政策等,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建设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在申报工作启动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补助对象、补助品种、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等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建设主体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申报,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立项审批,重点审核主体资格、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信息,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应当及时反馈申报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建设主体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建设内容,开展设施建设,把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建设主体。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建设主体按照农业农村部、我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要求,落实设施建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使用维护注意事项,使用绿色低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

第十七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用好农业农村部系列线上培训课程,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开展培训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建设、用电、运营等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发现隐患苗头,及时排除解决。

第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作出调整,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验收办法,开展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但要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职责义务及有关要求,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本着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简朴节约原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设立专门的标识,标明设施编码、实施单位、建设主体、设施类型、设施库容、建设时间等,并在项目区域张贴图示,明确操作规程、安全事项等内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通知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向项目建设主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并完成线上管理流程,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年度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当年竣工验收的10%以上项目进行抽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本地区当年竣工验收的50%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核验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加强项目管理风险预防和控制,常态化开展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整建制推进设施建设的县要按照每县(市、区)不低于25%的设施比例设立运行监测点,主要监测设施使用情况,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设施建设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规定上报建设进度,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开展一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评价,全面评估决策投入、过程管理、基本产出和主要效益等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农业农村部管理规范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设施建设项目相关数据。委托他人建设、维护项目数据系统,储存、加工项目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项目验收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建设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

第三条 坚持严格标准、把握关键、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按程序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规范开展。

 

第二章 验收程序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设主体通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以下简称“APP”)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可采取分批分次方式开展,完成一批、验收一批。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通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协同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向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建设主体,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明确操作规程、安全事项等内容,逐一建立验收档案,包括验收结论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主体资格、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申报内容。

第十一条 验收组对质量技术情况进行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技术方案和我省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冷藏保鲜设施库体结构、保温材料、制冷设备、相关配套设施等建设质量是否达标、功能是否正常、运行使用是否安全。

第十二条 验收组对建设资料情况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前中后图文影像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合格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验收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建设内容的设施设备及配套设备投资合法票据、有关证明材料,核查项目建设的实际投资额,所有票据应与实物相符。

 

第四章 验收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公开验收结果、补贴对象、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工作指导,每年应对本地区不低于5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部分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主要技术参数.docx

附件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标识及标识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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