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3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公开意见征求时间:2023年1月18日-2023年2月2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科,联系电话:0577-62521438;市财政局农业科,联系电话: 0577-57571301。
附件:《2023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培育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新机制,根据《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乐政〔2017〕3 号)和《乐清市现代农业智慧农机植保服务试点中心实施方案》(乐财农〔2018〕87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23年继续实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通过对各试点单位农机作业环节开展可持续补贴,减轻农民负担,使各试点单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走上自我良性发展轨道。
一、补贴对象
在乐清辖区内,2023年水稻生产过程中通过购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单位的机插秧苗,或由试点单位提供的稻谷烘干、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服务作业的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试点单位。
二、补贴标准
机插水稻育苗:秧苗每盘补贴 3 元(其中:基质补贴 1.5 元,社会化服务补贴 1.5 元);稻谷机械烘干服务:干粮每吨补贴 30元;水稻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作业:每季亩补贴 20 元(每季亩以 4 次作业为标准,即每亩次 5 元)。
三、拨付方式
(一)机插水稻育苗和稻谷机械烘干补贴资金,直补到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试点单位)。
(二)水稻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补贴资金直补到试点单位。
四、生产模式
(一)机插水稻育苗生产:试点单位必须采用“1+N”模式(即 1 个加工生产基地,N 个炼苗点)开展秧苗生产,炼苗点由试点单位根据有关条件择优确定,双方签订育供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秧苗数量、风险防控等。
(二)稻谷机械烘干服务:试点单位应以低廉的服务费和优质的服务态度面向全市广大农户提供机械烘干作业服务,双方签订烘干作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烘干数量、安全运输方式等。
(三)水稻无人机病虫草害植保服务作业:试点单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作业面积、服务方式、药物提供途径等。
五、我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单位
(一)乐清市绿农水稻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为水稻机插秧苗生产。
(二)乐清市金穗水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服务内容为谷物烘干。
(三)乐清市清江农机服务站,服务内容为谷物烘干。
(四)乐清市飞防植保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为水稻病虫草害植保。
六、补贴流程
(一)申请。服务对象应提前向试点单位申请作业服务,并签订作业服务合同,由试点单位确认后汇总补贴申请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审。补贴对象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交作业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单、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试点单位在每季农机作业服务完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农机作业量分户台账记录,有统计功能智能农机装备要提供图片证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做好资料审核和抽样核查。
(三)公示。将作业服务和资金补贴情况在市政府网和购机专栏公示,公示期 7 天。
(四)拨付。公示期满后,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拨付补贴资金。
(五)归档。每季补贴资金拨付后,整理资料归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在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服务,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承诺服务质量。
(二)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贴的意义,公开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类型、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让农户明白、受社会监督,提高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各试点单位的示范作用,大力宣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以及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强化对服务主体和补贴对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农户,取消其当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机作业补贴申请资格及有关农业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骗取国家资金规定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机插水稻育苗补贴申请表
2.稻谷机械烘干补贴申请表
3.水稻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补贴申请表
4.农机作业明细表
5.农机作业抽样核查表
6.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机作业合同 (范本)
7.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承诺书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此文件公开发布) 2023年1月18日
附件1
机插水稻育苗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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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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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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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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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季 | ○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 | 秧苗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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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苗总金额 (元) |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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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确认 服务情况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稻谷机械烘干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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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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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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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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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季 | ○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 | 烘干吨数 (干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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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服务费 (元) |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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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确认 服务情况 | 签字(盖章): 年 | 月 | 日 |
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 月 | 日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水稻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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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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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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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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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季 | ○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 |
无人机后台 记录面积 (亩次) |
| 实际植保面积 (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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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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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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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机作业明细表
服务类型: 作业季: 试点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对象地址 | 电话 | 作业量(秧苗盘数、干谷吨数、植保亩数) | 补贴金额(元) | 服务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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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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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机作业抽样核查表
序号 | 补贴对象 | 电话 | 服务类型 | 作业季 | 作业量(秧苗盘数、干谷吨数、植保亩数) | 核查方式 | 核查结果 | 核查时间 | 核查人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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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机作业合同(范本)
甲方(服务组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引导农户广泛接受机插水稻育苗、稻谷机械烘干、无人机植保服务推广,更加便利化、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农业,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全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市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业生产社会化农机作业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服务面积数量:
(1)机插水稻育苗盘(○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
(2)稻谷机械烘干吨(○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
(3)无人机植保亩次(○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 )
2.服务收费标准:
(1)机插水稻育苗元/盘;
(2)稻谷机械烘干元/吨(湿粮);
(3)无人机植保元/亩次;
3.服务费用共计 元。
4.作业服务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如在约定时间内甲方无法提供作业,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二、服务质量要求
甲方应按照农业部门要求保证作业质量合格、作业面积准确。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标准要求。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作业服务由乙方确定时间后提前5天通知甲方。
2.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完成约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
3.为保障甲方顺利开展服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利条件,并在每一项服务结束后,及时向甲方缴纳服务费用并在《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单位农机作业统计表》上签名认定。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纠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解处理。
3.以上合同条款,各方共同遵守,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裁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
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承诺书
根据《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乐政〔2017〕3号)和《乐清市现代农业智慧农机植保服务试点中心实施方案》(乐财农〔2018〕87号)文件精神,通过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本单位被确定为乐清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对本单位开展的农机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补贴。为做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本单位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政策,不散布、宣传虚假补贴信息蛊惑农民,不强迫、诱导或误导农民购买服务。
(二)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保证作业质量合格、作业面积准确。作业质量符合农业农村部门标准。
(三)农机作业服务价格合理,同一作业服务在同一乡镇、同一时期提供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它服务组织提供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
(四)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以任何手段和农民勾结虚报农机作业量。
(五)维护农民权益,保证服务质量,配合农民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六)建立农机社会化服务台账,作业服务每阶段任务完成后,及时将作业统计表上报主管部门。
(七)接受市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监督检查。
(八)本承诺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承诺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