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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公安局关于拟对薛松磊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6 17 : 30 浏览次数: 字体:[ ]

薛松磊:

本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的薛松磊寻衅滋事案一案,现已查明:2022年4月29日,你因寻衅滋事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2年11月24日凌晨,你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在乐清市翁垟街道三佳足浴店消费1316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你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且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无法向你直接履行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告知人:郑新哲、林子翔

乐清市公安局(盖章)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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