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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40093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有效性:
  • 有效

为便于全面、深入地了解《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特对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依据

本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深化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制定目的

乐清作为工业强市,近年来,不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力地提升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但从日常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情况看,项目建成到竣工验收,用时比较长、企业投产比较慢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全流程审批链条中的“最后1公里”,也是项目建成到投产过渡的关键环节。推行“预验即试产”改革,优化竣工验收流程,促进项目早投产、早受益,既是企业的迫切需求,也是优化政务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该项改革覆盖的企业量大面广,改革带来的红利,企业能直接有效感知,改革意义重大、可操作性较强。

三、“预验即试产”含义

工业厂房通过竣工预验收后,符合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在企业承诺保证不变动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提前进行试生产。

四、方案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厂房项目,列入以下负面清单的除外:

1.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仓库和厂房。

2.市政管网配套不健全,需要破坏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的。

3.位于文物保护地带、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

4.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内。

5.可能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项目。

6.占用河湖水域或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

五、明确企业和部门双方权责边界的机制

在《实施方案》中探索引入合同制理念,将“预验即试产”改革过程中企业和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政企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按照自愿原则,企业通过预验收后,在履行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开展试生产,相关部门在合同约定的条款下加强全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项目质量安全。

六、操作程序

企业需要“预验即试产”的,应在施工许可或预验收环节与相关部门签订并履行《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项目合同》通过预验收后,可以提前开展试生产。

七、预期成效

通过实施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将带来以下几个显著成效:

1.提前投产时间。实施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允许企业在预验收后提前开展试生产,投产时间提前约4个月;

2.提升审批效能。通过材料简化、部门协同、承诺+容缺制等方式,进一步优化项目验收流程,提升审批效能。

3.优化营商环境。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交底、简化审批程序、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优化,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解读机构: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解读人:徐瑜

联系方式:0577-6188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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