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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时间:2023-10-18 09:50:53    字号:[ ]

档案是历史的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离休证、学生证等),可以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一般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的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如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我国境内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向本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并经本馆同意。
  3、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提前向浙江省档案局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具体规定请见《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二)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根据工作需要,说明查阅档案的内容、目的和范围,经本馆同意可以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房、地(含土改清册和民国地籍图)权属和婚姻登记档案。公民凭乡镇政府介绍信或所属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册可以查阅(已故)亲人的房、地权属和婚姻登记等有关涉及公民隐私的档案。司法人员凭司法调查介绍信可以查阅当事人的房、地权属和婚姻登记以及其违法有关档案资料。凡查阅属《乐清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须凭乡、镇、主管局及其以上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查阅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并经本局(馆)长批准,其中查阅市委常委会记录须经市委办公室主任或报请市委领导批准;查阅秘密、机密、绝密档案,须凭市级以上(含市级)保密主管部门介绍信及查阅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并经本馆同意。(查阅土改清册和民国地籍图需凭本人所属乡镇政府介绍信)

二、查阅档案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档案必须在本馆阅档室进行。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外借。借阅者负责保密和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转借他人,发生问题,追究借阅者的责任。

三、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在著述中引用并注明出处,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征得档案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未开放和控制使用的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利用者不得公布和出版。

四、查档者要按指定内容查阅,不得翻阅无关内容,不准查看与本人有关的档案材料,摘抄、复印、拍摄档案内容须经本馆同意。摘抄、复印、拍摄的档案材料经校对无误,本馆盖章才能生效。

五、查阅完毕归还档案时须经本馆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回有关证件。严禁在档案上画线、涂改、折叠,严禁撕破(撕页)、弄湿、弄脏档案,一旦发现严加追究。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或有害气体、物体进入阅档室。室内禁止吸烟、喝茶,注意保持室内肃静和公共卫生。

七、本馆工作人员要严守职责,讲究职业道德,接待要主动热情,查找要耐心细致,调卷要准确迅速,努力为档案利用提供方便。


摘自2015年12月版《乐清市档案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