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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4128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有效性:
  • 有效

根据《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清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推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是一项深入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我市于2016年起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过多年的试行,现已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工作模式,有效减少了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所造成的污染。但由于我市工作启动较早,试行的实施方案与国家后来出台的管理办法有部分出入,没有完全落实农药销售者和使用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责任,为更好地保障该项工作持续开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效率,体现适度补贴原则,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乐清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第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24号)、《乐清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乐政办发〔2022〕64号)等精神。

三、起草过程

从2023年5月开始,为扎实推进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规范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多次征求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司法等部门、部分乡镇(街道)的意见,共同形成《乐清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报市政府研究。9月,经市政府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反复修改《实施方案》,形成送审稿。10月,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本方案是在《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乐政办发〔2017〕48号)的基础上作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它仅作文字表述上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将原“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规范为“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调整回收标准。原方案按规格计费,存在容易出错,清点繁复等问题,现调整为不再区分规格。即将农药瓶不足 100 毫升的 0.2元/只,100 毫升以上的 0.5 元/只,统一调整为0.35元/只;农药包装袋不足 50 克的 0.1 元/只,50 克以上的 0.2 元/只,统一调整为0.15元/只。

(三)不再设置归集点。结合环保要求,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组织清运处置,不再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点,将归集服务,与清理运输服务和处置服务一同打包,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处置服务公司承担。

(四)提升数字化建设。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数字化升级,推广使用浙农优品的农废回收功能,实现科技赋能。从源头销售环节管控,加强农资店管理规范,肥药实名制购买,“谁销售谁收回”的责任和义务,并结合销售平台数据、台帐进行监管,准确反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绩效。打造绿色安全和谐的清洁田野和环境整洁优美的新型农村,助推农产品质量安全改善和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五、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在乐清市范围内的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 2023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乐政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农业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577-6188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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