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简)决字〔2022〕28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简)决字〔2022〕285号) |
申请人:蓝某明。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回复,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9日,蓝某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浙江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他虚假广告问题,投诉内容为“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2年11月16日在拼多多(某大药房旗舰店)店铺,购买了舒甚胃康灵胶囊40粒胃痛胃酸嗳气和胃散淤止痛慢性胃炎胃脘疼痛(10.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用语:胃痛,药品说明书里面并无此项治疗效果,说明书上的适应症为:瘀血阻络所致的胃脘疼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望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对我赔偿500元”。同年11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蓝某明决定对其投诉予以受理。同年11月2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1.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等证件;2.执法人员将拼多多平台上的某大药房旗舰店上的舒甚胃康灵胶囊的销售页面交予林某娜确认,其当场确认是其公司销售的;3.当事人当场在上述材料签字盖章,并表示会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4.现场林某娜配合检查。”同年11月30日,某公司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于 2022年 11 月 23 日接到贵单位关于我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舒甚胃康灵胶囊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功效用语。经自查,该产品说明书中[功能主治]柔肝和胃,散瘀,缓急止痛,用于肝胃不和,瘀血阻络所致的胃脘疼痛,连及两胁,嗳气,泛酸,慢性胃炎见上述证候者。胃脘疼痛为中医疾病名称,胃脘疼痛等同胃痛一词,并未超出预期用途。此外,对投诉人的诉求,我公司拒绝调解。”同年12月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蓝某明反馈,反馈内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涉案药品销售页面提及的胃痛与说明书上的‘胃脘疼痛’为同一个意思。胃脘疼痛是中医疾病的名称。从现代医学角度讲就是胃痛,故不存在相关的违法行为。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故该投诉予以终止。”蓝某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可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未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收到蓝某明的投诉,于同年11月21日受理其投诉,因某公司拒绝调解,于同年12月2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其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蓝某明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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