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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19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简)决字〔2022〕28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简)决字〔2022〕286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08 : 5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行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签收,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11月2日收到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送达的投诉举报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举报函中反映了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未曾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举报行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由于申请人的行为是举报行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行为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22年11月21日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于2022年11月23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上述核查结果,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肖某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被投诉举报人为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2年10月19日在拼多多平台《某专卖店》购买了一支宣称可吞咽的儿童牙膏,买回后给孩子用,孩子给吞咽了,出现呕吐的情况,于是去看了下成分表,直观感觉这些成分应该是不能吞咽的,为了确认,本人特地去网上查询国家有没有食品级,结果发现根本不存在可以吞咽这种说法,而且国家儿童化妆品有专门的规定,是严禁宣称食品级可吞咽的。可是商家公然宣称可吞咽,这种为了利益故意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实在不负责任!请贵局接收本人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展开调查,及时责令其整改!”同年11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发布“白云山儿童防蛀牙膏可吞咽”的虚假宣传行为。当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乐市监(东)当罚〔2022〕6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罚款300元。同年11月2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肖某“经查明:乐清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经营的拼多某专卖店网店发布含白云山儿童防蛀牙膏可吞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因该广告编辑、制作费用为***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元。”2022年12月1日,肖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屏、短信发送系统截屏、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收款收据、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举报函中反映了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未曾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举报行为,并把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曾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肖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温乐政复(简)决字〔2022〕28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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