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4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42号) |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2022年第098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于同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330382115231010002J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块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后经查邻村村民为规避容积值规则增加其宅基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擅自将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1.072地块)纳入到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进行房屋规划审批。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承包地权益,严重影响了承包地的采光。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后述涉及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面积为1.072亩的地块和黄某敏在建房屋涉及地块(具体详见附件2)的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10月1日申请人收到《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发现被申请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申请人卫星图标注位置严重不符,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图显示,涉案房屋位于道路南侧,与乐清市北白象镇某小学(某校区)相邻,卫星图中有一条明显的道路分界线,而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将涉案房屋划归到道路北侧,与事实严重不相符,致使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未能实现,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2022年第098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信息公开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答复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2年(补)第028号】,告知申请人明确“涉及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面积为1.072亩的地块”的具体位置,在地图上框选出准确位置并标注后进行补正,并予以送达。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说明》。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内容进行内部检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2022年第098号),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复印附后提供,并予以送达。二、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将涉案房屋划归到道路北侧,与事实严重不相符”为由提起本复议申请,系申请人对土地利用现状图的错误解读。被申请人提供的“2009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分界线”系区分“建设用地”和“水田”范围的界线,并非申请人所谓的“道路分界线”;且从被申请人提供的遥感影像图可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地块位于道路南侧,与土地利用现状一致,不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相符”的情况。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3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黄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后述涉及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面积为1.072亩的地块和黄某敏在建房屋涉及地块(具体详见附件2)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为“申请人位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330382115231010002J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块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后经查北白象镇某小学边上户主黄某敏为规避容积值规则增加其宅基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擅自将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1.072亩的地块)纳入到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进行房屋规划审批。为查明其审批手续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同年9月13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黄某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2年(补)第028号],告知黄某其申请内容表述不明确,要求其明确“涉及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为1.072亩的地块”的具体位置,在地图上框选出准确位置并标注后进行补正。同年9月16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黄某的补正说明及“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为1.072亩的地块的卫星图”。同年9月30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2022年第098号),答复黄某:“有关您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复印附后提供”,并提供了2009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黄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经本机关与黄某核实,在本案信息公开申请期间,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黄某联系明确,其申请公开的涉案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就是涉案地块的2009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补正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快递面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核实后,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系涉案地块的2009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卫星图在其内部系统上进行定位套图,并将涉案地块的2009年(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提供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事实不相,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本机关对此不予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22年第098号《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