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197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0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05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0 : 08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某美。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申请人之女。

被申请人:乐清市芙蓉镇人民政府,住所:乐清市芙蓉镇海口村镇前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群扬,职务:镇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同年6月20日完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乐清市芙蓉镇某村拥有三间老宅,实际使用面积136平方米(含庭院),住宅占地面积约106平方米。2010年办理71.22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登记,因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依规落实宅基地用地审批确权的法定职责,致使申请人至今仍有64.78平方米需要补办更正宅基地使用面积。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用地审批确权登记,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10日答复,申请人为此申请行政复议。一、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的法定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而非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乐政发[2020]22号文件第三条、农经发〔2019〕6号文件第二条、浙政办发(2014)73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2016)191号文件第七项、第十项都作出了规定。二、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的规定,宅基地登记发证程序先确权后登记,申请人要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用地审批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应先由被申请人芙蓉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后,再由不动产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办理登记,被申请人违反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予以确权登记”的规定,不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法定职责,而将宅基地审批职责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错误引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不履行法定审批职责寻找不作为理由。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补办64.78平方米宅基地用地审批(按1982年前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补办用地审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2022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漏登宅地基权属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漏登64.78平方米宅基地权属,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履职事项为不动产登记,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答复书》并建议申请人向职能部门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事项为要求补办漏登宅基地权属,为不动产登记,并非补办用地审批,申请人混淆了不动产登记与用地审批。因此,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补办用地审批,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三、申请人不属于需要补办用地审批的情形,且补办用地审批以启动不动产登记为前提。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第六条、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第二条均对宅基地确权登记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了规定。乐农(2020)7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办理无权源宅基地确权或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四种情形,为1982年2月13日后的违法(违规)用地。申请人称其位于芙蓉镇某村的老宅有二百余年历史,建设时间明显早于上述规定,不属于需要补办用地审批的情形。并且,乐农(2020)77号文件第一条对不动产登记与补办用地审批的衔接程序规定,即补办用地审批以启动不动产登记为前提。申请人并未向职能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程序并未启动。事实上,申请人所称老宅早已被拆除,客观上已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也无法补办用地审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9日,乐清市芙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芙蓉镇)收到李某美邮寄的《要求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漏登宅地基权属的申请》,要求芙蓉镇按实际使用面积为其补办漏登64.78平方米宅基地权属。同年5月10日,芙蓉镇针对李某美的申请作出《答复书》,答复如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所申请事项为不动产登记,不属于我镇法定职责,建议你依法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李某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要求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漏登宅地基权属的申请、答复书、快递面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要求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漏登宅地基权属的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申请人李某美系认为其位于芙蓉镇某村二百余年历史的老宅存在土地登记面积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形,属于漏登补办对象,故要求被申请人按实际使用面积为其补办用地审批(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系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由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职责。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职责在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无宅基地确权登记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的规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故,农村村民在建房前应先申请用地审批,如未经批准或超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在经过公示、处理(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予以确权登记。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已经公示、处理(处罚)等程序,申请人径行请求被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缺乏事实基础。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办漏登宅地基权属的申请》中引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七条、第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等规定,但前述规定皆未对补办用地审批作出规定,申请人根据前述规定请求被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具有事实基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10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