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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3-24198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乐政复决字〔2022〕15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乐政复决字〔2022〕157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0 : 25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宇。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涂某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三人在威胁他人时,藐视法律,无视警威,情节较重。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第三人在6月28日和7月2日,多次对申请人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因6月28日第三人的行为有吓到申请人,第三人29日去过温州梧田派出所,7月1日去过乐成派出所,在7月1日乐成派出所给他打过电话没接的前提下,第三人在7月2日仍然敢无比嚣张地威胁恐吓侮辱申请人,还侮辱申请人家人。内容荒唐至极,恶毒无比,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和情绪,情节极其严重,应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022年7月4日,乐成派出所受理案件后调查取证。在2022年8月19日,对第三人的行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罚款三百元。申请人感到非常惊讶,行为如此恶劣,情节如此严重。连续威胁恐吓,海量侮辱谩骂。还查到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对申请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申请人现在每次出门都要提防着第三人会不会突然出现对申请人行凶。因为在威胁申请人时,第三人多次提到让申请人报警只管报,但同时又说抓住申请人搞死申请人,找到申请人杀了申请人,一副连公安局都不怕的凶恶样。对第三人如此轻微的处罚,是否会助长第三人今后更加目无法纪的态度?是否会增加第三人将来还会随意侵犯他人的概率?此等恶行,如果不能受到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将无法愈合。请求依法撤销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更重的治安管理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第三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重。申请人因民事诉讼二审败诉后去找第三人的妻子才引发本案,存在着过错;第三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仅通过微信使用言语威胁,并未当面实施,现实危害性不大,故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按一般情节处罚并无不当。(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该行为构成要件为多次发送信息,即发送信息达三次以上。本案中2022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微信聊天时发生争吵,第三人有使用口头禅骂申请人,并无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7月2日申请人先发微信给第三人,第三人才发微信给申请人,系正常微信聊天;当日下午第三人虽然向申请人发送了多条谩骂、恐吓性质的微信信息,但其是同一时段的连续行为,应认定为一次行为,并且当时申请人未查看该微信信息,直至7月4日才查看,故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进行处罚。请求依法维持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中旬,黄某宇通过某平台看到由涂某杰发布的一则宝马X6二手车出售信息。2021年7月20日,黄某宇与温州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温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以168000元购买案涉宝马X6二手车。同年11月,黄某宇认为案涉车辆行驶公里数不实,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黄某宇与温州某二手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温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168000元,赔偿车辆修理费12590元,支付赔偿金504000元。2022年1月17日,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黄某宇的诉讼请求。黄某宇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年5月3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黄某宇的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28日,因购车纠纷,黄某宇与涂某杰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同年7月2日下午,黄某宇到涂某杰妻子工作的瑜伽工作室,向涂某杰妻子讨要涂某杰父母的联系方式。涂某杰妻子跟涂某杰说之后,涂某杰通过微信向黄某宇发送“你他妈想死说一句,搞死你跟你讲。”“找到你搞死你跟你讲。”“你不让我抓到你跟你讲,搞死你。”“想死他妈说一句,老子不杀了你啊跟你讲。”等语音。同年7月4日,黄某宇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称,2022年7月2日,其在微信上被涂某杰威胁人身安全。当日,乐清市公安局予以立案。同年8月19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涂某杰在微信上发送威胁恐吓语音,威胁黄某宇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涂某杰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黄某宇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民事判决书、温州二手车买卖合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第三人通过微信发送语音威胁恐吓申请人的事实。申请人因民事诉讼二审败诉后去找第三人的妻子才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第三人系通过微信使用言语威胁,并未当面实施,现实危害性不大,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按一般情节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情节较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该行为构成要件为多次发送信息,即发送信息达三次以上。第三人虽然向申请人发送了多条谩骂、恐吓性质的微信信息,但其是同一时段的连续行为,应认定为一次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申请人作出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1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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