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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198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6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63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0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住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笑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2022年(答)第13号],于同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但是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未公开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正确履行职责,且违法。根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赋予了被申请人依职权履行对审计农村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身为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了《浙江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原则。被申请人不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所作出的2022年(答)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属于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且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答)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的作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历年来北白象镇某村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审计结果材料”予以公开。经检索,被申请人处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是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负责,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2022年(答)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建议申请人向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22年(答)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黄某繁向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农业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现请你单位公开历年来对北白象镇某村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审计结果材料。”同年8月30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2022年(答)第13号],针对前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黄某繁“经检索,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议您向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咨询了解,地址: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南西路39号,联系电话: 0577-61980111 。”黄某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至2022年黄某繁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及复议、诉讼案件超过一百三十件,其中涉及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集体事项超过四十件。

以上事实,有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才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所需内容主要是涉及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集体事项,与申请人本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次数众多,其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复议利益,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复议申请权的滥用。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某繁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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