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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199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8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87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0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谢某富。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林某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乐公(南)不罚决字[2022]002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长30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该决定书所谓的证人证言不能采信,该证人是某牛排馆的老板,与第三人是朋友关系,其所作出的证言有倾向性。2.申请人与第三人根本不认识,2022年8月17日晚上10时许,申请人曾经与第三人的朋友陈某余在南塘镇某村因搓麻将发生纠纷,后申请人也曾经报警,11时许申请人在某牛排馆吃宵夜,林某进充当帮凶,与陈某余一起和申请人争吵,后林某进一个人与店老板一起吃宵夜,申请人过去说这与陈某余纠纷经过,而此时林某进假借握手,暗中蓄意谋害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处罚,纵容第三人违法行为,亵渎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依法撤销乐公(南)不罚决字[2022]002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对第三人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发现场只有一个关键证人黄某定,其虽然与第三人是朋友关系,但其证言能与第三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采信。申请人控告其与第三人握手时被故意扭伤右手中指,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握手时四指并拢,即使对方故意往外扭也不可能造成中指骨折,申请人的指控并不合理;经被申请人全面调查,并无其他证据证实第三人有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乐公(南)不罚决字[2022]002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一、申请人与第三人素不相识,那天晚上,申请人主动与第三人掰手指的过程,黄某国是知情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因此,黄某国向被申请人所作的陈述客观、真实,其证实应予采信。二、申请人和陈某余有否发生纠纷,第三人并不知情,且申请人从地下室上来时(第三人在一楼屋外路边吃宵夜),陈某余根本不在场,何来“林某进充当帮凶,与陈某余一起和申请人争吵”之事呢?何况申请人酒后擅自来到第三人桌边主动提出并伸手与第三人掰手指。根本不存在“林某进假借握手,暗中蓄意谋害申请人”之情形。三、本案不具备第三人故意殴打申请人的事实和构成要件。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本案显然主、客观方面都不成立。请求维持乐公(南)不罚决字[2022]002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7日晚上10时许,谢某富和他朋友在南塘镇某村的某牛排馆吃夜宵,林某进和陈某余也在某牛排馆吃夜宵。之后,谢某富来到林某进桌喝酒。同年8月25日,谢某富到乐清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同年9月5日,谢某富向乐清市公安局报案称,2022年8月17日晚上,其和朋友在南塘镇某牛排馆吃夜宵过程中,右手中指被林某进弄伤。当日,乐清市公安局予以立案,随后进行了调查。同年9月19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乐公(南)不罚决字[2022]002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某进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谢某富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照片、入院记录、手术记录、DR诊断报告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经被申请人调查,除申请人自己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第三人有故意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南)不罚决字[2022]0022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18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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