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199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97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97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0 : 4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叶某丽。

委托代理人:吴合布,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李某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作出的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9月2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应予第三人行政处罚。1.第三人故意损毁财产、非法入侵住宅(明知叶某茂不在)、动用无人机拍摄侵害隐私、以莫须有理由骗取派出所协助携带凶器恶意威胁人身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项;2.第三人事先准备铁锤,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二、程序违法。1.办案超过法定期限;2.违规出警。案卷中未见李某鸯的报警记录和对应的受理通知单。民警到小区门口未发现报警人与他人发生冲突,应暂停下一步行动。但民警违法与李某鸯等人一同进入小区至申请人住所门口,默许违法行为人暴力拍打大门,系非法出警、公权私用、徇私舞弊。三、被申请人未查清全部违法行为人,且对部分违法事实有意模糊。申请人报案时已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不仅限于第三人,抑或三位民警本身亦属于违法行为人,被申请人对此未答复,涉案决定查明部分过于简洁,不能令人信服。四、未进行有效勘查。民警只勘查了涉案窗户上的痕迹,未勘察鉴定该痕迹是否由铁锤击打造成。申请人住处外面的阳台属于独立入户,开发商已砌好围墙(高约1.5米),交付时赠与户主单独使用,属于私人空间领域,被申请人认为是公共区域,显属错误。五、非法采纳黄某芬和李某夏的证人证言。二位证人是李某鸯的母亲和亲戚,其陈述系主观猜测和捏造,存在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可能性。二位证人当晚也一同前往申请人住所,并一直呆在一楼附近,未上二楼阳台。二人笔录未体现其在何处看到黑影及黑影运动轨迹等细节。六、违规认定本案事实。二楼阳台被对面路灯照射,阳台上有人的话是肉眼可见的。从监控可见李某祥、李某荣的面部及李某荣手中的铁锤。从李某鸯等人的陈述和供述,均提及黑影却无关于黑影的轨迹,存在串供的可能性。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也提及黑影,但无法排除黑影是否受灯光影响,被申请人主观推断有男子身影,来确定李某鸯“抓奸”借口成立,违规认定事实。七、应对张某博非法使用无人机非法拍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李某鸯是指使人、共同违法行为人。八、第三人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综上,请求撤销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4月25日上午,叶某丽在乐成派出所报案称2022年4月3日凌晨,李某鸯带人到其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4幢1单元201室住处敲门、踢门私闯住宅,其住处的窗户框被人故意损毁,其被恐吓威胁。经调查,李某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李某鸯的陈述和申辩、叶某丽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鸯作出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本案从受案到询问调查、传唤、决定、送达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叶某丽称李某鸯有故意损毁财物、意图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李某鸯和李某荣、李某祥等人去寻找丈夫叶某茂,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李某鸯有实施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李某鸯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二)2022年4月25日受案,经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扣除价格认定期间,于2022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并无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三)被申请人已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出警民警依法出警并无包庇纵容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李某鸯系李某祥的女儿,李某荣系李某祥的哥哥,李某鸯和叶某茂系夫妻。2022年4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鸯、李某荣、李某祥等人来到城南街道某小区。1时18分许,民警陈某、叶某呈接到李某鸯报警称在某小区门口发生纠纷,出警到达现场。李某鸯因怀疑其丈夫叶某茂可能重婚且人在叶某丽的家里,要求民警陪同。民警因怕事态升级,答应帮忙沟通。1时20分许,李某鸯、李某祥、李某荣与民警一同来到叶某丽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4幢1单元201室(以下简称“201室”)的住处,敲门后无果。2时18分许,民警将李某鸯带回派出所谈话。3时7分许,李某祥、李某荣拿着梯子爬到了某小区4幢沿街店面的二楼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2022年4月25日,叶某丽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报案称:2022年4月3日01时18分,其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某小区4幢1单元201室,家里的窗户及阳台被人故意损毁,损失物品总价值不详,嫌疑人不详。报警当天,叶某丽在接受乐成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大门和窗户被损毁。同年6月24日,叶某丽在接受乐成派出所询问时要求追究李某荣、李某祥、李某鸯拿着锤子爬到其位于二楼家的房子,敲打窗户,恐吓威胁其的行为。同年7月27日,叶某丽在接受乐成派出所询问时要求处理李某荣、李某祥私闯其住宅的行为。2022年8月5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叶某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叶某丽系租住在201室。本机关对叶某丽进行调查询问时,其称房东告知其涉案平台没有产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称第三人存在或指使他人实施故意损毁其门窗等财物、通过锤窗户和言语威胁等方式威胁其人身安全、用无人机拍摄其住所侵犯隐私、非法侵入其住宅等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上述行为,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受案,经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扣除价格认定期间(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5日),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对张某博使用无人机拍摄、第三人行为触犯刑法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建议申请人另案进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乐)不罚决字[2022]001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19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