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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2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1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14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4 :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南某杰。

委托代理人:李锦泽,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本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申请人发到网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已遮盖微信头像及图片内容,且微信文字内容不涉及个人专属信息,申请人的发帖是无法判断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不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其次,申请人发帖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批判这类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警示广大网友,改善社会不良风气,主观动机是善意的,从未想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补充意见:1.申请人首次看到照片并不判断其所指对象,在不知具体对象情况下发帖,目的只能是出于批判而非散播。申请人看到涉案内容时,相关个人关键信息已被马赛克,申请人未进行增删,将相应内容发到网上。根据申请人的笔录,申请人发帖时不知涉案图片的指向对象,也对小区物业一无所知。2.处罚对象错误。帖子内容并非申请人转发至业主群,损害结果并非申请人造成。同申请人一样,多数网友在看到该帖子时无法判断其所指对象。只有该帖被李某洋转发到业主群时,由于许多业主与第三人相识,才导致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处罚对象应为李某洋。3.第三人报案是想查清与其发送隐私内容的对象,申请人仅是转发,未参与本案案发的实际过程,被申请人未进行实质侦查,仅以处罚申请人结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在笔录中也承认:是有人恶意套路他,将其不雅照片发送到总部,致其丢失工作,后其在2022年7月30日离职。申请人发帖时间是在第二天晚上,第三人丢失工作与申请人发帖无关。后被业主群知晓及议论是由于其他业主的转发导致,被申请人未详细询问这些人,未对事实进行详细调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2022年7月31日,申请人南某杰将含有第三人本某个人隐私的聊天记录以发帖的形式发布在某网站上,后该帖子被人转发至第三人原工作的某小区业主群内,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某网站发帖内容、某小区业主微信群群聊记录等证据证实。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本案从受案到传唤、询问调查、告知、决定、送达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申请人虽然对发帖内容信息做了部分掩盖,但根据微信共享位置在某小区,结合微信号、昵称、人物肖像概貌可以推断指向第三人,且该帖子被转发至第三人曾工作的某小区业主微信群里,群内人员均熟悉第三人,也明确指出是第三人,故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涉及两性暧昧关系、工资收入,系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属于个人隐私。(三)从发帖的标题及文字描述可见,申请人的主观目的并非出于批判,而是进行散布。请求维持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南某杰、李某洋是滨江某小区的业主,本某曾是滨江某小区的物业经理(2022年7月30日离职)。本某的微信名字为“XXX”,微信号为“XXX”。2022年7月31日,南某杰用“XXX”账号在某网站发布一篇名为“毁三观!毁三观。这对*男女”的帖子,帖子的文字内容为:“因为口罩原因,这几年聚少离多,外地回来给孩子老婆一个惊喜,怎料想惊喜变惊吓。以前电视剧里出现的场景,居然会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对方的伴侣你也是受害者,一起给你分享一下你的‘好老公’,社会败类”。帖子的图片内容为:1.本某的微信名片截图,头像已打码,微信名字第一个“X”字保留,其余被打码,微信号“X”字段保留,其余被打码;2.共享位置截图,显示定位为“滨江某小区”;3.照片,脸部已打码;4.聊天记录截图,聊天内容涉及两性关系,本某的微信头像已打码,聊天记录中发出的照片已打码,有部分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的微信名字(打码)可看出“XX”二字。直至2022年8月2日,该帖子已有40个赞,128条留言,56636个阅读量。2022年7月31日,李某洋将该帖子转发到“滨江·某小区业主群-2”微信群,群内有500个用户。同年8月2日,本某向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侵犯隐私。乐成派出所于次日受案。同年9月30日,乐清市公安局作出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某杰将含有本某个人隐私的聊天记录以发帖的形式发布在某网站上,后该帖子被人转发至本某原工作的某小区业主群内,造成不良影响。南某杰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决定给予南某杰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南某杰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网页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健康状况等,包括通过合法途径知悉的他人隐私和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本案中,申请人发布的帖子含第三人两性关系的内容,属于第三人的个人隐私,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散布他人隐私。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关于侵犯隐私裁量基准的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南某杰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乐)行罚决字[2022]02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2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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