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202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4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43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5 : 29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住所: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南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硕,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限期拆除黄某敏在建房屋),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330382115231010002J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块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某甲村,后经查邻村村民为规避容积值规则增加其宅基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擅自将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1.072地块)纳入到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进行房屋规划审批。该建设行为虽然取得规划许可,但系欺骗取得,实际上违反城乡规划;且建设人将农用地冒充为建设用地进行报批,也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人将申请人承包地纳入其宅基地范围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承包地权益,严重影响了承包地的采光。因此,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违反规划建房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对非法使用申请人承包地用于其建房规划审批、违法骗取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其建房规划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撤销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依据。二、申请人与被诉不履职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是有两项内容,第一是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是撤销后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拆除被撤销许可的建筑物。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未取得建房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能,但是申请人反映的案涉房屋已经合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其合法的建房手续未被职能部门撤销前是合法有效,没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收到黄某邮寄的《违反规划建房查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事项  申请对非法使用申请人承包地用于其建房规划审批、违法骗取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其建房规划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位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330382115231010002J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块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某甲村,后经查邻村村民为规避容积值规则增加其宅基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擅自将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1.072地块)纳入到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进行房屋规划审批。骗取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照片见附件3)并建设房屋,房屋位置(经纬度信息及卫星图位置)见附件4、5。由规划许可证附图可见,规划红线南侧距离房屋7.5米,但根据卫星图和房屋现场照片可见,房屋南侧紧邻申请人承包地,并不存在7.5米空地。由此可见,该建设行为虽然取得规划许可,但系欺骗取得,实际上违反城乡规划;且建设人将农用地冒充为建设用地进行报批,也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人将申请人承包地纳入其宅基地范围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承包地权益,也严重影响承包地的采光和后续土地的利用与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行政许可;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综上所述,附件4、5所示在建房屋的建设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情形,贵单位依法承担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请求贵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同时,黄某提供了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为黄某麒等陆户,建设项目名称为公寓式住宅,建设位置为北白象镇某乙村,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北白象镇人民政府收到上述材料,未作出回复。黄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黄某的涉案承包地位于案涉房屋的南首。黄某在行政复议期间陈述,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单位为黄某麒等陆户,但实际上是黄某敏在建设。黄某另陈述因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取得,因此,案涉房屋也是违法的,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拆除。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违反规划建房查处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照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同时,根据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执法事项划转及相应职权变更的函》,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已经划转给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查处案涉房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职能。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没有组织核查,无法得知黄某麒等6户是否存在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也没有给申请人答复,构成不作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黄某要求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履行撤销颁发给黄某麒等6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于本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黄某麒等6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组织核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2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