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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3-24203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71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271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5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丹,系黄某之妻。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局长。

第三人:黄某麒。

委托代理人:陈东萍,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雅媚,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才。

第三人:黄某荣。

第三人:董某丰。

第三人:黄某泽。

第三人:黄某龙。

第三人:卢某迪。

第三人:黄某冰。

申请人不服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长30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土地承包地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某甲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330382115231010002J。邻村村民为规避容积值规则增加其宅基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擅自将应属于申请人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1.072地块)纳入到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进行房屋规划审批,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对黄某麒等陆户作出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人依据该规划许可建设了房屋。由《乐清市柳白新城14-12-01号地块局部(某乙村)规划方案-总平面布置图》可见,规划红线南侧距离房屋7.5米,但根据卫星图和房屋现场照片可见,房屋南侧紧邻申请人承包地,并不存在7.5米绿地。该建设行为虽然取得规划许可,但系欺骗取得,实际上违反规划;且建设人将农用地冒充为建设用地进行报批,也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黄某麒等陆户的规划许可证的作出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但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依法未超过复议期限。请求撤销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核发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二、申请人与被复议审批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规划许可将申请人的土地划入黄某麒等六户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房屋规划审批,与事实不符。黄某麒等六户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时,已提交了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以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被申请人主要是对黄某麒等六户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被申请人于黄某麒等六户享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审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涉案审批行为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根据北白象镇某乙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进行“乐清市柳白新城14-12-01号地块局部(某乙村)规划方案”编制,该方案根据现状道路和房屋进行相应退让,共布置一栋五层公寓式建筑,地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建设用地面积858.24平方米,建筑总占地面积207平方米,建筑密度24.12%,建筑总面积1343.54平方米,容积率1.57,绿地率30%,停车位14。2016年8月25日,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同意上述方案作为审批依据。

2020年4月24日,黄某麒等六户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新建公寓式住房,申请人为黄某麒、黄某泽、黄某荣、黄某才、黄某乐、董某丰,申请建设地点为乐清市北白象镇某乙村。同年4月29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白象管理所初审认定,黄某麒等6户的建设工程符合柳白新城14-12-01地块局部规划要求,拟同意在北白象镇某乙村许可新建公寓式一幢5层,建设用地面积207平方米,建筑面积1317.75平方米(其中底层架空不计入总层数,层高小于等于2.18米,建筑总高度小于等于17.18米),规划用地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9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北白象镇某乙村公开栏及拟建设地点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2020年5月19日,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黄某麒等陆户,建设项目名称为公寓式住宅,建设位置北白象镇某乙村,占地面积207平方米,计建筑面积1317.7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空地,四至空地,北至空地。2022年9月30日,黄某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从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得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黄某乐已去世,黄某龙系黄某乐父亲,卢某迪系黄某乐母亲,黄某冰系黄某乐女儿。

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占地与黄某的承包地无重叠。乐清市柳白新城14-12-01号地块局部(某乙村)规划方案中的53.74平方米面积土地与黄某的部分承包地重叠。

2021年12月20日,原由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职能调整到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

以上事实,有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申请表、批前公示材料、照片、乐清市柳白新城14-12-01号地块局部(某乙村)规划方案、测绘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占地与申请人的承包地无重叠,同时符合乐清市柳白新城14-12-01号地块局部(某乙村)规划方案的规划要求,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涉案规划许可将申请人的土地划入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与事实不符。乐清市柳白新城14-12-01号地块局部(某乙村)规划方案将申请人的承包权纳入,不是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应当另行主张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字第浙规证2020-0382D01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5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27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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