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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203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10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5 : 54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曹某宽。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对其举报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5日在拼多多店铺(某居家专营店)购买一盒铝箔纸,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B25243227637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0日使用短信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依据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中(附件: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中表1第9.铝箔衬纸);2.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6年第15号);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规定,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0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3/34条规定,应当立案查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举报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线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材料。同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出示被举报产品一一妙洁厚质铝箔合格检测报告两份,报告证明产品符合GB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及Q/320201 GDK26-2022 铝箔制品的标准。同时查明,根据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第218项,铝箔已取消生产许可证审批。同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举报内容所述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于当日以短信形式将相关情况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并将被举报产品——妙洁厚质铝箔的两份合格检测报告发送至申请人预留的邮箱。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引用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第26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产品品种“铝箔衬纸”需取得生产许可,而被举报产品“厚质铝箔”材质为不同规格等级的铝箔合金。上述两者产品在原材料构成方面有本质区别,非同一产品。同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了铝箔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对申请人举报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1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曹某宽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为曹某宽,联系电话为152X9217,邮箱为104353X@qq.com,被投诉人为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为“一、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奖励本人。二、赔偿投诉举报人邮寄书面材料及本次维权产生的费用。三、被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理由为“本人于2022年10月15日在拼多多店铺(某居家专营店)购买一盒铝箔纸,本人使用时发现与之前产品不同,该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网上查询得知:依据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6年第1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规定,该产品是食品接触材料,却没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2/8.5项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0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3/34/等相关法律法规,请贵局纠正其涉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同年11月2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当事人“举证被举报产品‘食品用妙洁厚质铝箔’的检测报告两份,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情况。”同年11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发送短信告知曹某宽“【乐清市监局】曹某宽,你好。关于你对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查明,情况如下:1.你举报的产品“妙洁厚质铝箔”,产品原料为纯铝箔,根据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0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中第218项,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已取消。2.当事人出具被举报产品‘妙洁厚质铝箔’合格检验报告2份,证明产品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Q/320201GDK26-2022企业标准。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的实施细则中均未提及‘铝箔’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综上,当事人无具体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对于你提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相关材料已发送至你预留的邮箱104353X@qq.com,注意查收。”曹某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发送页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明确决定取消铝箔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故涉案妙洁厚质铝箔的生产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生产涉案产品应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前述两规定并未明确生产厚质铝箔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所称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故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某宽举报乐清某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3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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