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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420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28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 11- 10 16 : 01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袁某飞。

被申请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乐清市宁康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2日,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某村某路X号一单元701、702室的房屋突然停电,供电部门告知是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对申请人户停电。经了解,被申请人以接到信访举报发现申请人非法装修,故实施停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被申请人违反了合法行政。被申请人实施停电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虽可以将强制停电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其显然不属于第2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第3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只有法律及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均不可创设强制停电的行政强制措施。《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无权设定强制停电的行政措施。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以《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二、被申请人违反程序正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被停电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救济权利。三、实施的主体不合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主体是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被申请人没有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权力。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停止供电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立即恢复通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作出案涉停止供电行为,也未向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案涉停止供电的要求,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列为本案被申请人系错列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袁某飞举证的《关于要求对虹桥镇某村某路涉嫌违法装修建筑停止供电的函》可知,作出该函的单位为乐清市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关于设置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9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乐编办〔2022〕29号)第三点,乐清市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系虹桥镇内设机构,和被申请人下属的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虹桥执法中队不是同一主体。2022年7月25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乐政发〔2022〕18号),将案涉“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事项已于划转属地乡镇。《关于设置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9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乐编办〔2022〕29 号)也明确: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未赋权事项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可见,被申请人对案涉事项在2022年12月21日已没有查处职权,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4日,乐清市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虹桥镇供电所发出《关于要求对虹桥镇某村某路涉嫌违法装修建筑停止供电的函》,载明: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信访举报发现,虹桥镇某村某路X号一单元 701、702 室在装修过程中涉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增加楼面荷载,现房屋仍在装修,尚未入住。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请贵单位于2022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00协助停止向某路X号一单元 701 室(表计户名:袁某飞;户号:5820517341)、702室(表计户名:袁某飞;户号:5820517343)供电。袁某飞认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5月10日,中共乐清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置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9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乐编办〔2022〕29 号),该通知明确“……三、将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更名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虹桥执法中队;将虹桥镇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更名为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虹桥执法中队合署办公……赋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未赋权事项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022年7月25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乐政发〔2022〕18号),公告明确“二、自 2022年8月25日起,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虹桥镇人民政府、芙蓉镇人民政府、雁荡镇人民政府、乐成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翁垟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涉及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人防、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19个领域559项执法事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该公告附件2第255项明确自 2022年8月25日起虹桥镇人民政府以自身名义行使“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关于要求对虹桥镇某村某路涉嫌违法装修建筑停止供电的函、关于设置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9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设置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9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2022年8月25日起,“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由虹桥镇人民政府以自身名义行使,乐清市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系虹桥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乐清市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己名义要求虹桥镇供电所停止对某路 X号一单元 701 室、702室供电,申请人如对该停止供电的行为不服,应当以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袁某飞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32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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