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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23-24744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号:
  • 乐财资产〔2023〕18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三仓融合”提升扩面有关工作的通知》(温财资〔2023〕8号)文件要求,乐清将作为温州市“三仓融合”向县市扩面的先行试点地区。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和“三仓融合”工作,全面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过紧日子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等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二、背景依据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建立政府公物仓,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工作重点

根据“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整合盘活、调剂共享,节约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建立以公物仓为基础、罚没仓为补充、公益仓为提升的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以下简称“三仓融合”)。将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以及可共享共用资产集中收储、调剂共享、依法处置。

(一)建立公物仓平台,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公物仓资产使用应遵循“资产管理和预算、事务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依托资产云的公物仓应用,打造符合乐清实际的虚拟公物仓平台。

在保留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的资产等统一纳入虚拟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优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

(二)以罚没仓为补充,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保留现行的由执纪执法机关对涉案(暂扣)物资集中统一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各执纪执法机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原则,加强罚没实体仓规范管理。加快罚没物品处置进度,对适合公开拍卖的,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罚没物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所得上缴财政。

(三)以公益仓为提升,做好公益物资捐赠。保留现行的由公益单位管理公益物资的模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益物资捐赠通过公益仓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物仓中周转率不高或淘汰物质,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通过公益仓捐赠。对罚没物品存在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等现象,但仍具有经济或其他价值,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通过公益仓捐赠。

为稳步推进我市“三仓融合”工作,结合乐清实际要求,将先行开展虚拟公物仓建设,下阶段继续跟进罚没仓和公益仓建设(罚没仓和公益仓另行发文),最终实现“三仓融合”、“多仓合一”的目标,切实加大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

四、有关要求

推进“三仓融合”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对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完善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按照资产管理的要求,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全力推进。

(一)明确责任,形成合力。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公物仓以及“三仓融合”的机制建设和具体实施工作。相关执纪执法机关负责做好本部门涉案(暂扣)及罚没物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慈善公益捐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牵头负责公益仓捐赠具体工作。

(二)数字赋能,规范运行。通过数字化管理手段提高公物仓管理和“三仓融合”工作效率,做到“一键办理、一图直达、一网监督”,建立整体智治、协同高效、闭环管理模式,推进公物仓和“三仓融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平台预警,监督并行。财政部门负责对“三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清廉建设融入“三仓”各环节,建立线上与线下、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数字监督新模式,发挥公共数据平台预警监督作用。各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察和审计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确保实效。做好广泛宣传,要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效,努力形成标志性成果和优秀实践案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继续探索延伸公物仓实体仓建设,以及与涉案暂扣、政府储备、应急防疫等物资仓库的融合管理,推进“多仓合一”工作。


附件:乐清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5日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乐清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坚持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市财政部门依托“资产云”平台构建的虚拟公物仓,对共享共用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物仓的运行及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整合盘活、调剂共享,节约高效、廉洁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的使用、租借和处置等事项;

(三)指导建立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入仓、使用和租借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督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

(三)监督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情况,督促其按规定及时申请、入账、归还。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入仓;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包括领用、租借)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的入仓、使用和归还等具体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如大型仪器、专用无人机等设备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五)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大型会议(活动)结束后收回的各项资产;

(六)其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和处置

第九条 资产入仓。入仓资产(原则上可继续使用期限应在1年以上)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纳入虚拟公物仓的实务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和日常维护,应遵循账实一致原则。

(一)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年初及时将本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国有资产移交公物仓。

(二)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三)成立临时机构(专班)集中办公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公物仓。

(四)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应当在会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公物仓。

(五)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物仓。

第十条 使用管理。公物仓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预算、实务管理有机结合”原则。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再考虑配置新增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剂使用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办理资产出仓手续,并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租借资产及时归还。

(三)临时机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公物仓不足安排的再考虑统一配置。

(四)临时机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申请调剂使用公物仓资产,应当由牵头单位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办理资产出仓手续,并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租借资产及时归还。

(五)对于公物仓里价值较高但低效运转的大宗资产(如大型仪器、专用无人机等设备资产),可采取借用或有偿租用的方式,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

(六)公物仓资产租借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由资产权属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实周转率不高的,可以纳入公益仓通过公益组织用于支持公益事业或支援贫困地区。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或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已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二)长期闲置、不易存储、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

(三)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但未纳入的,经查实后,在下年度资产配置或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物仓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公物仓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物仓暂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在市委市政府、市编办支持下参照温州市财政局做法,设立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或同一系统、单位内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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