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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清市淡溪水库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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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域内工程水价和流域间水资源的合理分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乐清市淡溪水库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标准:淡溪水库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81元(不含水资源费)。 二、市水电建设投资集团要严格执行原水收费政策,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的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23年12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关于调整淡溪水库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乐发改价〔2006〕589号)文件同时废止。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乐清市水务集团,乐清市水电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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