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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修订)》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4589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3〕51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IV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救援领导机构

3.2 救援专家组

3.3 救援执行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应急救援专业

5.4 队伍物资储备

5.5 经费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 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

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温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市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建立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铁路建设中心、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市海关办事处、市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市卫生健康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 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健康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各级各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院前急救机构、相关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职级最高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规定,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

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规定,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支援行动;建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支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按规定,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支援。

4.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V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

市救援领导小组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督导,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臵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卡片),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 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必要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院前急救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 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局,构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市卫生健康局收到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指挥 系统与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应急救援中心,也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市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市卫生健康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5.4 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按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5.5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规定及时落实相关预算资金,做好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有关部门要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建设中心、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等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调度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市海关办事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公众参与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护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护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和红十字救护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护网络,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和激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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