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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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迎福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5,法定代表人王**,公司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刘宅村。 2023年9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木门及柜体的生产和销售,主要污染工艺为喷漆。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底漆房处于喷漆作业状态,但楼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水喷淋工序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委托浙江中环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底漆房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2023年9月18日,浙江中环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HJ38230913040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1#喷漆废气净化器后排气筒(底漆房对应的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检测结果(均值96.5mg/m3)不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其他限值(80mg/m3)。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 2023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周边四至情况、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的不正常运行情况以及执法人员采样的情况; 3.2023年9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不正常运行情况以及执法人员采样的情况; 4.监测报告(FHJ38230913040)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产生超标排放喷漆废气的结果;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采样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及采样人员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单位及其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喷漆工艺电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9日(时间从2023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乐清市迎福门业有限公司喷漆工艺电源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刘宅村,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