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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19/2021-24573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29 09 : 59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推进我市民宿建设,加快推动我市民宿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温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经乐清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民宿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实行民宿等级管理,大力培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2018〕4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等8家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深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委农〔2016〕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城镇建成区外或风景名胜区内,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二章 民宿基本条件

第四条 民宿规模

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8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5层。

第五条 建筑设施

(一)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乡镇(街道)负责民宿建筑合法性、安全性、禁止性等开办条件初审。未经不动产登记不能提供权属证明的,由乡镇(街道)出具该建筑合法性意见;不能认定建筑安全性的,由业主委托第三方鉴定。

(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灾害点和其他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区域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三)民宿概算在30万以上且改造装修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确因经营需要用于改善条件,提升品质的,允许建设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临时建筑用于搭建阳台、逃生梯、景观构筑物和厨房、皮草间等临时构筑物、建筑物,施工总平面图交由住建部门备案,并与镇、村两级签订经营到期自愿拆除承诺书。

第六条 治安安全

(一)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二)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其它相关要求;

(六)民宿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卫生安全

(一)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二)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三)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四)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五)符合卫生安全管理其它相关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

(一)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二)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三)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四)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其它相关要求。

第九条 环境保护

(一)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二)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三)符合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要求。


第三章 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条 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第十一条 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一)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二)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第十二条 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第十三条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第十四条 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第十五条 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六条 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第十七条 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八条 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第十九条 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第二十条 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第二十一条 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 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单栋房屋客房数为16-18间或总建筑面积为800-1000平方米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二)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三)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四)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为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五条 民宿开办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民宿开办全流程“一件事”改革的通知》(浙市监注〔2019〕19号)文件精神规定进行办理,进一步精简材料、压缩时间、优化流程,依法推进改革,强化部门责任,提高服务效能。申请人自愿选择全流程一次性办理市场监管部门主体设立登记、公安部门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具体见民宿开办“一件事”流程图、一次性告知清单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民宿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设立流程

经营乡村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需填报《乐清市民宿办证申请表》,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开办民宿的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禁止性等开办条件初审(雁荡山核心景区范围内的申请报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委会初审),合格后根据“一件事”办理流程报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证照。


第五章 政策与资金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相关部门对民宿投资、经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兑现。经上级认定的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奖励参照“银宿级”、 “金宿级”、“白金级”奖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按照详见附件4《乐清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5条》。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会员制,不对外开放的民宿,不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2020年被评的等级民宿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 大力推进民宿规范提升,每年要安排民宿从业人员培训并适时举行民宿论坛,通过培训与交流,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素养,进而整体提升民宿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对通过等级评定的民宿,将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并通过创建民宿网站、民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宣传推广。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引进高端品牌民宿和社会资本,通过加大政府配套支持,融入乐清当地旅游元素等,做好高端民宿的打造。

第三十二条 整体民宿村打造及引入高端品牌民宿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成立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市府办联系副主任、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宿的日常管理、宣传、营销、推介和旅游业务培训及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三十四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旅游业务培训;负责等级民宿推荐评定工作和奖励资金核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和考核办法制定,负责民宿产业发展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监督民宿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治安部门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派出所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负责对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民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十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民宿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民宿临时建筑备案。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民宿房屋开办的合法性、安全性、禁止性的审核,负责民宿安全和日常管理;对整体发展民宿村的,要负责组织好管理服务机构,便于统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实行部门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市民宿协会要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主动做好民宿创建、营销、培训、统一采购、行业自律等相关事宜,政府部门侧重于宏观政策上的引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和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

(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一)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发〔2016〕11号)不再适用。


附件:1.乐清市民宿办证申请表

          2.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3.民宿开办“一件事”流程图、民宿开办一次性告知清单及相关材料

          4.乐清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5条

          5.民宿品牌形象管理制度


乐文广旅体4号 乐清市民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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