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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2-22504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31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3- 03- 02 14 : 34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戴某海。

委托代理人:彭某妹,系戴某海之妻。

被申请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励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于同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长30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1982年参加工作历史遗留下补办工龄要求情况属实,被申请人至现在三年时间置之不理给我补办工龄。被申请人不按照乐政复决字〔202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乐劳〔1994〕3号明确原固定职工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补办工龄的报告》,要求“给予补办1982年和1993年的12年工龄”,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2日向申请人回复了《答复书》,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补办工龄的报告》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理决定。前述复议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同年12月16日,申请人提交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被申请人调阅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显示:戴某海于1978年12月至1981年1月参军服役,1982年9月进入某某镇从事市场协管员工作,1993年4月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2月经某局录用为“集体职工”,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2009年9月,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服役期间(1978年12月至1981年1月)为视同缴费年限。2020年4月13日,戴某海办理退休手续,自2020年5月份开始领取养老待遇。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将1982年2月至1993年3月份期间核定为视同缴纳年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一、关于1982月2月至1991年12月期间不能认定为视同缴纳年限。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内劳(77)35号]、《温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的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仅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书》[温劳薪(1993)118号]第六条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解释,本案申请人戴某海从未办理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也未办理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补办招工手续,其提供的乐工商[1998]101号文件及《乐清市工商局集体职工录用登记表》中,均无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记载,在戴某海的谈话笔录中,其本人确认未经劳动部门招工。二、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3月期间,戴某海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温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八条规定、《乐清县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乐政(1991)151号,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乐清市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相关人员均应按照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计算为参加养老保险年限,未缴纳的不能计算。本案中,戴某海在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3月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计算为参加养老保险费年限,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戴某海于1978年12月至1981年1月参军服役,于1982年9月进入某某镇从事市场协管员工作。戴某海于1993年4月起开始缴纳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于2019年4月停止缴纳。1992年2月,某局录用戴某海为集体职工,但未经劳动部门批准。2009年9月24日,经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戴某海于1978年12月至1981年1月在部队服役的2年2个月时间,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2020年4月13日,经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审核,戴某海符合退休条件,月基本养老金为3372.52元,从2020年5月起计发。2021年1月,戴某海向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要求补办工龄报告》,要求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补办1982年和1993年的12年工龄。同年9月1日,戴某海因不服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确认其1982年至1993年的工作时间为连续工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86号),责令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戴某海提交的《要求补办工龄报告》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理决定。同年12月16日,戴某海向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022年1月5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对于戴某海申请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作出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戴某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退伍军人登记表、登记表、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关于同意将刘某飞等63位协管员转为集体合同制工人的通知、某局集体职工录用登记表、乐清市职工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审核表、乐清市基本养老金审核表、要求补办工龄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乐清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的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劳[1994]3号)明确,原固定职工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浙江省内务局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内劳[77]35号)明确,关于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家劳动总局,认为,凡是计划内的临时工,经组织推荐、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可从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做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根据前述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本案中,戴某海于1999年2月被某局录用为集体职工,但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不符合浙内劳[77]35号文件的规定,其被录用为集体职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根据《乐清县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乐清市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均按照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累计计算为养老保险年限,不按规定参加投保以及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职工,其少缴少保的时间,不视作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并扣减职工相应的保险年限。申请人于1993年4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于2019年4月停止缴纳,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累计计算为养老保险年限。1992年1月至1993年3月期间,申请人未缴纳养老保险金,不能视作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对申请人申请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作出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决定,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乐政复决字〔2022〕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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