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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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准确、及时、安全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实施办法》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都不得公开。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1.拟稿科室的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当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拟稿科室负责人如不同意拟稿人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应注明自己的公开意见。2.核稿人在核稿时,如不同意拟稿单位负责人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应注明自己的公开意见。3.分管领导审核或签发该公文时,如不同意核稿人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应注明自己的公开意见。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确定为“主动公开”文件的,须在文件上注明“(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不予主动公开的,应在拟稿单上注明不公开理由。 (二)除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除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该信息生成或者获取科室的负责人将该信息附在《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详见附件)后面,对该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对该信息的公开意见之后,报送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分管领导认为该信息还需要报局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的,经审核并注明对该信息的公开意见之后,报局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信息公开的科室(办公室)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方面内容: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报有关业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科室。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发布: 公文类政府信息,自公文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由公文制作科室将主动公开的公文电子稿和公文拟稿单复印件同时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该公文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等辅助性方式发布该公文。 公文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自分管领导审签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该信息制作或者获取科室将该信息电子稿和信息发布处理单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该信息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等辅助性方式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 附件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 处 理 单 编号: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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